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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法律讲坛-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2020-8-4

8月1日,周末法律讲坛-汪宝妹律师、王强律师给大家分享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居住权》、《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现行《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从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予支持…但有…”可以看出,原则上不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俗的说,法律上仍是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万不得已时才分割。而《民法典》规定,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可以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文,其主要内容是:


1、居住权是法律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

2、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3、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约定为有偿;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5、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约定了可以出租;

6、居住权设立方式:书面合同约定、或遗嘱;

7、居住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附:《民法典》物权编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汪宝妹、王强二位律师用大量的案例,通过提问,解答等方式,解读法律条文,让大家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居住权、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有了更深更透彻的理解。同时,大家还对有些法律概念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达到更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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