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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忙学法:《民法典》对“推定保证方式”作出重大调整
2020-8-20

8月15日,由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杨玉林律师主讲的《民法典》之保证合同在律所会议室进行中......


杨玉林律师分享完之后,律师们还结合律师代理实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力求将条文学习与案例讨论紧密联系起来,把相关条款吃透弄清。


现行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个人和企业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由于连带责任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形大量存在。


为了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民法典第686条对此作了调整,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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