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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违法的司法文件应予以撤销
2016-6-8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谈志全

2016年6月7日,公布了“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在调查结果中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347号)这一司法文件,该司法文件一出现,就遭到了网络上众多律师及法律学者的质疑。笔者认为该司法文件违宪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质疑之一,该司法文件没有公开过,在法律法规库中找不到,该司法文件实乃口袋里的规定。笔者查询了法律法规库相对齐全的北大法宝,以“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为标题关键词精确及模糊检索,均没有检索到该文件。在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上也未检索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以“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为关键词也款检索到该文件。

该司法文件到底有没有公开过?当事法院在先前的回应中强调“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这表明当事法院有可能也不知道法发[2014]347号文件的存在,如果当事法院知道有该文件的存在,应该会在先前的回应中提及,并据此表明其强制检查并删除录音的合法性,而无须以强调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煞费苦心地将将录音录像牵强附会到《法庭规则》法释〔2016〕7号中的庭审活动。

最高院的司法文件不同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解释,《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规定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及程序、公布方法、公布的报刊、司法解释名称的种类、以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等一整套司法解释制定的程序及方法等。而司法文件的制定,没有这么严格的制定程序及方法,没有法定的公布方法和公布刊物,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法发[2014]347号的文件查询不到也不足为奇了,或许该司法文件根本没有向社会公开过。现在在调查结果中却引用该文件,来说明在申诉信访过程中,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制止,删除拍录内容是有法可依的,这是难以服众的。

质疑之二,该司法文件的内容与宪法中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建议等基本权利相抵触,属于违宪应予以撤销。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发[2014]347号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之一,应当接受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监督。对法院及其法官拍照录音录像,是公民对其监督方法之一。公民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存在,使得公民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法院及其法官存在的违法行为,无法对违法行为固定证据,从而使得公民无法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无法有效地实现公民的监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宪法权利。在法院及其法官的违法行为侵害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无法有效实现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起事件中,如果吴律师有相应的拍照录音录像的权利来监督法院,那么当事法院拒不出具接收立案材料凭证、法警滥用强制手段的违法行为,无须通过事后的联合调查组,即可轻易地揭露出来,孰是孰非将一清二楚,也不会出现当事法院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回应。应当说拍照录音录像是公民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没有之一。基于不受监督的公权力具有滥用的冲动与倾向,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力机关,天生具有抗拒外来监督的动力。网络上众多公权力及其工作人员蛮横地要求围观公民删除现场录音录像,甚至不惜动用暴力,这都是公权力抗拒外来监督的表现之一,其行为实质是公权力滥用以及侵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宪法权利。

该司法文件对法律的作出了无权的扩大解释。如该司法文件制定的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至于根据民诉法的哪条规定不得而知,从该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来看,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训诫。在民诉法来看,该司法文件第七条显然是在解释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法律条文。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民诉法规定了训诫针对的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而该司法文件第七条规定用于申诉信访场所,显然法庭与申诉信访场所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与场所。司法文件显然将民诉法规定法庭扩大解释到了申诉信访场所。我们知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文件第七条即行使了对民诉法的解释权,应属于无权、无效的解释。

因此,该司法文件基于缺乏公开性、内容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相冲突、无权进行了法律解释等原因,属于违宪违法的司法文件,应当予以撤销。又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或者设有宪法法院。现行宪法虽然对违反宪法、法律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没有宪法立法法规定的、效力层次极低的司法文件的撤销,却无相应的宪法与法律依据,在现实操作中存在障碍。

对吴律师被法警滥用强制手段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事件,仅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危害性较小。在该事件中,更应引起众警惕的是司法文件违宪违法性的倾向,此种司法文件在现实中得以施行,对所有参与申诉信访的人都适用,具有普遍性,相对于吴律师事件个案来说,危害性更大。这里只是寄希望于相关的法律学者多进行呼吁,对司法文件违宪违法性倾向提高警惕,早日建立健全违宪审查机制,以实现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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