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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立案后半裸于法院门口事件之评述之二
2016-6-8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谈志全

2016年6月7日,“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公布了,调查结果为法警滥用强制手段。评述如下:

一、法院违法不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是事件的直接原因。吴律师在立案窗口、信访室合理要求的正是索要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在吴律师索要、法院违法不出具过程中,因法院方怀疑吴律师录音录像而致抢夺手机、扯烂裤子的事件发生。司法实践中,法院违法不出具接收材料的凭证比较普遍,法院不出具接收材料的凭证是出于敏感案件、结案率考核等方面的考量,最终都是为了逃避当事人(或律师)对法院(或法官)有关法定期限的监督,使法院自身的违法行为免于被审查及监督。笔者曾向法院递交对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按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但接收材料的法院却拒不出具接收凭证,使申请人无法监督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也使申请人无法向上一级法院(因没有收案凭证)提出破产申请。希望今后当事法院以及其他法院以吴律师事件为契机,踏踏实实纠正不出具接收材料凭证的违法行为,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或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结果证实了事件发生后笔者对法院方的回应系避实就虚、推脱责任的猜测(见评述一),在此不再赘述。

三、对比调查结果与先前法院方的回应,可以看出法院方为推脱责任、弱化自身严重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把博大精深脸汉字歪曲运用得神乎其乎。就吴良述律师半裸状及冲突程,调查结果中用了“裤子被扯烂”、“法警对吴良述实施的抢夺手机、背后控制、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词。而先前法院方回应中竟然用了“外裤脱线”、“拉扯”的字眼。只要看看吴律师半裸状的照片,就不难看出裤子是被撕裂的,远非拉扯所致。法院方“外裤脱线”这种文字表述法,与躲猫猫死、冲凉死、做梦死、发狂死,乃至喝水死、如厕死、洗脸死的表述实乃异曲同工,直接侮辱了众多网友的智商。“外裤脱线”的表述方法,跟王立军的“休假式治疗”一样,终将成为人们的笑柄。

四、调查结果本身值得质疑。其一、“背后控制、放倒在地、脚踏胸口”都不能算是殴打,那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殴打?调查结果只字未提吴律师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是否殴打是否要参照伤情而作出认定。“一分钟之内”的时间概念与是否殴打根本没有关系,难道只有超过一分钟的,才能算作是殴打?所以是否殴打的表述,简直可以与孔乙己的窃书不算偷书相媲美了。其二、联合调查组是有哪些单位及人员参与的也没交待清楚,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令人生疑。其三、调查结果没有回答吴律师到底有没有录音的问题,此前媒体报道中说吴律师否认录音,而法院回应说吴律师承认录音,两者说法必有一假。

关于调查结果出来后的处理意见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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