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3918288
 公司动态
让出席归出席,列席归列席--评人大会议的出席与列席
2016-4-24

出席,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出席人员享有表决权等法定权利。(注1)列席,作为旁观者出席,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注2)由此可见出席会议与列席会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享有的权利也有很大的区别。

对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列席人员,我国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注3),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注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员是法定的,非法定人员不得列席全国人大会议。作为法定的列席人员,当然不享有表决权。

查询全国人大会代表名单(注5),发现作为法定列席人员,很多竟然是全国人大代表(如部分国务院组成人员、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两高两长等)。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本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将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是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笔者认为,作为法定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员,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从根本上改变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八条的原意。该条规定列席人员有其合理性。政府工作报告、两高报告中涉及的工作内容,由国务院组成人员、两高两长进行工作的结果。国务院组成人员、不适宜对自己工作的成果进行评价。将国务院组成人员作为列席人员,取消其对自己工作成果进行表决的权利,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缺少逻辑的不合理现象。如果这些人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即享有了对自己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表决的权利,这就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遇。

因此,应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让列席的人员只能列席。

此文,也为笔者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作的一点建议。





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注2:哪些人员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http://www.npc.gov.cn/npc/rdgl/rdzd/2000-11/29/content_8883.htm

注3:《宪法》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注4:《宪法》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注5:代表名单查询http://www.npc.gov.cn/npc/xinwen/dbgz/dbgz.htm

 
版权所有: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仪征市真州西路48号三楼
电话:0514-83918288 传真:0514-8391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