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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角色定位、增强职业互信,构建新型律法关系
2017-6-20

认知角色定位、增强职业互信,构建新型律法关系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下午好!

    我是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全生,很高兴能与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一起探讨新型律师与法官关系构建的话题,我今天交流发言的主题是《认知角色定位、增强职业互信,构建新型律师与法官关系》。

“您认识法官吗?您与法院的人熟悉吗?”这句直奔主题的话,是许多心急如焚的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时,对律师所说的第一句话。

    在开始执业的一段时期内,我对这句话十分反感,以至于只要听到这句话,就不想与该当事人再谈下去。到后来,我诧异地发现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这样,这也许就是中国的国情,也许就是中国国民最朴实的所谓法律意识。作为律师,作为一名在基层默默耕耘的法律民工,我无法也无力改变这一残酷的现实。虽然说无法改变,就只能适应;但是,我却极少与当事人深入地讨论这个问题。

    时光荏苒,岁月流逝,我也逐渐告别曾经的青涩。现在略加思考与揣测,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却是十分有趣的,它反映的是当事人眼里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那就是:律师接诉讼代理业务,首先就必须认识法官,或者与法院的人相熟,否则,就不会是一个称职的律师,就不会是一个打得赢官司的律师;在当事人眼里,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最好是称兄道弟的关系,或者是狐朋狗友的关系,甚至是行贿受贿的关系;如果仅仅是法律上的关系,那是远远不够的,无论律师的法律修养有多高,那也是一种美中不足的缺憾。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不少律师以熟悉法官为荣,即使是在律师与律师相见的场合,也会吹嘘自己与哪个哪个法官、哪个哪个法院如何如何地了如指掌,而极少谈及自己的业务特长。

有鉴于此,系统性探讨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并着力建设符合法治精神的新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我个人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法治中国的建设,均呼唤并期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成,而律师和法官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肩负着不可推却的时代使命;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成员,律师与法官理应充分认知各自的职业特点以及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与法官应增强职业认同,做到“和而不同”,应构建职业互信,实现“斗而不破”。

以下分四个部分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律师与法官关系之现状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职业立法者、社会法律服务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进步、在法治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时逐步形成的,表明了法律人的团结与协作,也因此受到社会尊崇。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没有成熟的法治。

    就我国而言,随着良法体系的逐步完备、法律得到一体遵行、法学教育形成规模,以及法治成为社会共同的生活方式,我们迫切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规模庞大的群体专门从事法律职业,也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就是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方向。这是司法改革以来最重大的一项举措,说明以审判为中心,法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给律师业发展提供了最良性和最好的契机。外国有一句谚语:“每一个伟大的案件,都有一位伟大律师的推动和一位伟大法官的精心研究”。任何一个伟大案件的判决,都是法官用心写出来的。有鉴于此,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必将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律师与法官关系之现状

毋须讳言,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我们各种媒体不时曝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互撕,如广西律师“半裸”事件,北京“女律师遭法官殴打”事件,以及让我们所有法律共同体成员近十年都不能释怀的李庄案。综观司法实践,律师与法官关系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失:

首先,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认同感还是相当缺失的。谈到认同感,首先是我们的职业追求,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律师与法官都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也有共同的职业理想和共同的职业操守。但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法官对各自的角色定位,包括彼此的尊重、彼此的理解,还是有所缺失的。例如,法官对律师的辩论权不够尊重,对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执业方式不能充分理解,从而产生误解、摩擦甚至冲突。

    其次,在个案中,律师与法官之间尤其缺少互相的信任和信赖。虽然我们的大前提都是一样的,都不否认各自从事的法律职业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与正义。但在个案中,并不排除法官对律师存在不信任,甚至有些法官错误地认为律师的介入增加了案件审判的难度,从而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而另一方面,律师也不相信法官会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裁判。当然,这种不信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毕竟律师与法官在个案中存在一定形式的对抗或对立。

    二、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

    (一)律师的职业特点

1、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极富魅力的职业

律师职业既是多棱体又是聚焦镜,她以多个不同的侧面展示律师职业的不同形式和不同内涵,她反映、强化和凸显社会上的人生百态、世情冷暖、各种思潮尤其是各种社会矛盾。律师职业是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的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也承载着沉重的社会责任。

就此而言,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极富魅力的职业。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一方面来自社会竞争在行业内部的反映,律师代理的每一项委托事务,其实都和社会竞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就律师这个职业而言,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不仅在拓展业务方面有着激烈的竞争,就是在履行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同样担负着巨大的压力。特别是诉讼业务,律师在法院的判决书未下来之前,经常充满了争取胜诉和避免败诉的渴望、焦虑并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律师职业的挑战性,还表现在律师每天都面临着争取新的委托和接受新的委托的竞争,每一项委托都极负个性化,都和前项委托事务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律师职业的每一天,都充满了新鲜感和挑战感,而正是由于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使律师这个职业具有她独特的魅力。也正是因为此,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就必须具有接受挑战、热爱挑战的律师职业心理素质。

2、律师职业是和公平正义紧密联系的职业

律师职业将公平正义的抽象概念转化为繁多的行规行纪,转化为丰富生动的律师执业技巧,转化为独特的职业理念。律师有着自己特有的专业精神和专业形象,律师的道德标准更应该高于普通社会公德之上。每一个律师都应当是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并为社会所尊重的专业人士。

   (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

1、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顶层设计进入了法制建设轨道,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而全面提升依法治国的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在我国,律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没有律师的参与,法治建设的进程必将是留有缺憾的,也不可能顺应时代的潮流。

2、律师职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唯一不享有公权力的法律职业,具有其职业特殊性。

国情所致,我国律师职业定位绝对不能同等于另类社会制度中的律师。我国律师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性,也有其特殊性,这也是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对我国律师的角色、作用及其定位,应运用唯物主义辩证法来分析和看待。   

法学家庞德说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指法律职业)谋生,但仍不失替公众服务的宗旨”。伦奎斯特也说过:“律师职业是以一种商人和神职人员所组成的微妙的混合体"。虽然法学家们强调的是谋生与谋道的辩证法,但同时也正说明了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

对比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职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唯一不享有公权力的职业,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律师同样承担着繁重的社会责任。对律师尤其是刚入行的年轻律师而言,现实迫使他们首先考虑谋生,根本无暇顾及谋道。

    此外,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律师的执业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是基于私权利的授予。因此,律师执业履职时就必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而不可能对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作出中立的陈述与评价,否则就极有可能招致委托人的抱怨、投诉甚至索赔。故,从制度设计而言,主持正义并不是律师执业的首选项。

3、律师职业具有维护私权利、制衡公权力的天然特性。

回顾律师职业的产生,律师制度的设计始于法治先行国家,也与法律制度的诞生俱来。律师制度的设立,其本身的原始目的和价值就是维护私权利、制衡公权力;就此而言,律师执业维护私权利、制衡公权力的特性是与生俱来的。

    但是,由于历史以来我国法治不够建全,律师制度更是严重滞后,社会对律师职业定位的认识至今仍不到位,甚至存在严重的误解和偏差。比如,有的观点认为,律师是法官、检察官、警官的助理,协助促进个案的侦查和审判;也有的观点认为律师是完全的自由职业者。当然,在我看来,这样的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

    三、法官的职业特点及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

    (一)法官的职业特点

总所周知,法官职业既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服务于国家的特征,又有一般职业服务于大众的特征。

从公权力行使的职责范围来看,她以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为己任,而恢复社会秩序、修复社会矛盾则是她依托公权力行使的另一种管理兼有服务性质的重要功能。大家都知道,审判的启动是应请求而为,并且法官也不能拒绝裁判。因此,法官职业的服务性质显而易见。

    法官职业也具有管理职能,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法院的文书都具有固定或规范社会关系的现实约束力,并由此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产生重大影响。

   (二)法官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

1、法官职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的核心力量

正如前文所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由此可见,法官职业的建设与改革必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法官职业也必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核心力量。

2、法官职业应引领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但应理解、包容和支持其他法律职业的成长,共同建成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时代的要求和制度的设计,都要求法官职业引领和积极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这有利于逐步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但也不应被解读为审判权一权独大。

在现有制度设计框架之下,法官的裁判权与检察官的检察权相互制衡,也与律师的辩护权、辩论权相生相伴。在个案中,为达到准确裁判案件的目标,法官也离不开律师的参与,离不开律师辩护权、辩论权的行使。就这种意义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成,需要各法律职业的共同努力。

    四、增强职业认同,构建职业互信,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前文中,我们具体分析了律师职业、法官职业的各自特点,也阐述了各自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那么,在实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又应该如何加强职业理解和沟通,共同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呢?

(一)增强职业认同,做到“和而不同”

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职业,内容各不相同,在法治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各不相同,职业活动甚至是对立和冲突的,为什么把他们称为共同体?原因在于他们既是知识共同体,也是价值共同体。无论是法治实践中的何种角色,他们都把法律等同为正义,把司法的过程理解为实现公平正义的艺术,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追求。他们之间的争执和对立,不是为了远离公正,而是为了向对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正。

    但基于各自不同的角色定位,律师与法官不可能完全相同,尤其是在个案的处理上,他们可能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这就要求我们对彼此的职业特点充分认知,不断增强职业认同。只有这样的职业认同,才能促使法官与律师平等、和谐相处,才有可能建成新型的律师与法官关系。

    (二)构建职业互信,实现“斗而不破”

在个案中,律师与法官的观点冲突司空见惯,这种对立或对抗可以说无处不在。但我们应当特别留意彼此关系在个案中的改善,切实做到相互信任、尊重和理解,实现“斗而不破”。

那我们怎么理解和对待这种个案中的对立或对抗呢?这就需要我们把这种对立或对抗变成一种友好和尊重;需要界分的是,对立或对抗的是案件本身,而不是个人,更不是职业群体。法官也是平常的法律人,律师更不是洪水猛兽,有时候律师和法官虽然意见相左,但是我们都能相互理解这是基于各自的职业特点所致,当然是会心一笑而了然的。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作为一名律协的理事、一名律所的管理者,我深深知道自己在建设新型律师与法官关系过程中所肩负的职责和使命;作为一位民主党派的党务工作者、仪征市政协的常务委员,我有幸参与并见证了仪征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回望仪征和谐社会和民生事业建设,作为一名融入仪征社会的新仪征人,我同样充满自豪和激情。

    作为律师,我们有理由呼吁执业环境的改善和执业权利的保障,期待获得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但也更需要我们严以律己、尊重他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新型律师和法官关系也不可能轻易建成;她需要我们法律人的共同坚守与坚持,她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更需要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彼此理解与宽容。

我们有理由持有美好的期待,也誓言为此贡献自己的全部智慧和力量。让我们携手,砥砺前行,共同书写仪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美好篇章!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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