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83918288
 实务研究 >> 更多
别被“高大上”的法律名词诓骗了
2019-6-18

别被“高大上”的法律名词诓骗了

----一个发财梦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谈志全)

假如有一平台,告诉你“消费即投资,消费产生积分,积分能兑换股权享受公司平台分红,你信吗?”

乍一看消费、投资、积分、股权、分红这些名词,让一些急功近利的人神经兴奋,臆想着消费能赚钱的大梦。那它们的之间又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又有什么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我们通过法律关系来剖析这个连环套。

一、消费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知道,消费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此处指购买商品,网络平台绝大部分是销售商品),本质上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出卖人(经营者、网络平台?或是网络平台招商的商户?)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投资

对于投资,至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对投资作出过明确具体的定义。但各种投资行为,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来予以规范调整。如投资创办公司及其他实体,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等等;如投资股票或基金,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等;如投资房地产,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等。

投资,其实质是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为对价,取得物权、债权、股权(或股份)等权利的一种经济行为。如投资房地产(炒房),支付房地产价款后取得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投资于某公司,缴付出资取得某公司股权(或股份);如投资股票,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取得某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积分

以消费的多少兑换而成的分值,其本身没什么价值,结合本例所述以积分兑换股权为例,将本文所述投资的概念,限定于投资于公司取得股权。

四、消费与投资的关系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经营者将商品所有权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典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具体,即交付(或取得)商品所有权、支付(或取得)价款。这与投资(取得股权)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权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始取得,即公司设立时(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并缴纳出资而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与、继承等方式而取得。

投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与接受投资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投资者向公司履行缴纳出资义务,或向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取得缴纳的出资,或公司股东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投资者取得公司的股权(股东知情权、选择公司管理者权利、利润分配权等)。

消费者从网络平台购买商品而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既不是向经营者公司认缴并缴纳出资的行为(原始取得股权),也不是向经营者公司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继受取得股权)。因此,消费者也就不可能通过消费购物的行为,而成为经营者公司的股东,也就不可能取得经营者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

以上是从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分析的,可知,买卖(消费)与投资不等同,不能混为一谈。

从取得股权的外在形式角度来看,通过消费即投资从而取得股权,也没有操作的可能性。取得股权的外在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定的规定,股东(或合伙人)及发起人是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即使是上市公司的股民,也需要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进行登记。

而通过消费即投资取得所谓的“股权”,经营者公司能到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法定的机关将消费者登记为股东吗?而且有可能每天从网络平台购物的消费者很多,“股东”也将变得更多,使得这种不断增加“股东”的变更登记将成为不可能。况且,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消费后,经营者又没有说要将消费者登记为股东。

另外,再从股本的角度来讲,也不符合逻辑与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一个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总的股权(与注册资本相对应)与总股本是确定的,不可能随时在变化。即使要增加,也需要通过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增加注册资本才行。

而通过消费即投资取得所谓的“股权”,这就意味着总的股权(与注册资本相对应)与总股本随时在增加,且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这与总股权或总股本相对确定,是存在冲突的,也是违法的。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消费是消费,投资是投资,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参与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明显不同。消费即投资而形成的所谓“股权”,从实质内容,至外在形式,再到逻辑性与合法性,都是行不通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前述结论下,因消费(买卖合同)而衍生出来的、为经营者设立义务、为消费者设定权利的积分,如果积分用于赠送小礼品,那也是依附于消费的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积分用于下次可以优惠消费,那也只是为下一个消费的买卖合同设立的一个条件,这些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积分用于兑换股权,如前所述,就不合法了。

基于积分兑换股权,而享有的分红也不值一驳。分红,就是将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不是股东的其他人从公司处取得的利益,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有盈利(税后利润)的情况下,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可以,才可以分配给股东。

所谓消费即投资模式下取得的所谓股权,作为消费者,能准确知道自己的股权比例吗?能知道公司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吗?能去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所谓的分红,只是一种想象吧,既没有现实依据,也没有法律支撑。

综上,用消费即投资,用消费取得积分兑换股权,并分红。这是滥用并混淆消费、投资、股权、分红等法律概念,当然,操作者(平台公司)也可以用“代理商”、“合伙人”等等名目繁多的具有诱惑性的法律名词来代替“股权”,使这些法律概念,仅具其外形(有的连外形都没有,仅是一个口号,如股权),而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或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使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与真实的法律关系之间风马牛不相及。

操作者(平台公司)偷换这些法律概念,其目的也就不言而喻了。奉劝消费者别被平台公司的这些高大上的“法律概念”所迷惑,盲目消费追求所谓的“权益”。


 
版权所有: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仪征市真州西路48号三楼
电话:0514-83918288 传真:0514-8391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