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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合同风险及其应对(四)合同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2020-2-22

曾全生


面对纷繁复杂的交易实践,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或难以绝对避免。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合同,也不可能存在从不发生合同争议的“模范生”。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合同争议,成为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


以下,笔者分别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的认定”进行介绍和阐述: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和终止合同的过程中,对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等有关事项产生的纠纷。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规定了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和解  也称为“协商”,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无论从争议解决的成本还是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乃至社会效果而言,都是最佳的。


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或申请有关机构调解。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此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合同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是“或诉讼或仲裁”的制度,即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旦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则当事人只能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再就同一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诉讼相比,仲裁采用“一裁终局”的方式,从而一般具有快速、高效的性质;因仲裁一般采用不公开方式,故其具有高度保密性。一般而言,约定仲裁,能够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也就一定程度上促使由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能得到较好的尊重,便于当事人自动履行。


诉讼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最多、最广泛的的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且也未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然有权就该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下语境之下,多元矛盾化解已成为趋势,且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亦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据此,以协商方式化解合同争议更应值得倡导与推进,全社会宜更加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不必要的外部干预。当然,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都可以聘请精通法律知识并具有实战经验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让专业人士帮助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违约责任的认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不同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系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其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形态或称违约情形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恰当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而违约责任类型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在确定违约损失时,应考虑合理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但书部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合同法第119条)以及双方违约形态中不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合同法第120条)。


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对照相应违约形态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检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合同法亦具体规定了各种不同违约形态下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进一步而言,如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则其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重点考虑合理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的适用,尤其是在实务中违约方针对违约损失数额的认定进行抗辩时。


合理预见规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但书部分的规定,损失赔偿额中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该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不得超过违约方缔约时的合理预见,否则应不予支持。


防止损失扩大规则 因合同违约而产生或持续产生损失时,守约方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其不得向违约方主张扩大的损失部分。


总体而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并非优先选择,合同领域应大力营造协商一致的意思自治氛围,全社会应采取实际举措助推合同争议的多元化解。


对于合同违约以及相应违约责任的认定,实属应借助专业人士力量的事项。在实务中,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存在双方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等,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大的不确定性。事实上,无论是合同争议的裁判者,还是代理合同争议的专业律师,往往对具体个案中的合同违约持有不同的意见,甚至意见完全相反。在合同纠纷的裁判中,二审改判而再审又改回支持一审裁判观点的案例也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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