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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整计划制定中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2016-5-9

论重整计划制定中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曾全生

[摘要]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安排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草案[1]制定是重整程序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重整能否取得成功。管理人作为重整程序中的权力机构,应积极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并发挥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管理人应明确其在重整计划制定中的角色定位,切实做到“到位但不越位”;同时应充分发挥债务人或重整申请人在重整计划制定中的积极、主动作用。

[关键词]:重整计划  管理人  角色定位  制定  战略重整方

 

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在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破产法立法例基础上,建立了我国再建型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最复杂的法律文件。它是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安排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其实质是一个协议;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即对各利益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权的归属不同,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模式可分为管理人管理模式和债务人管理模式。与此相对应,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也不相同,即: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采用债务人管理模式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笔者认为,虽然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可以平衡各方利益,但在重整实务中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较为妥当。诚然,无论采用哪种管理模式,管理人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中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文将在区分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初步探讨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制定中的具体角色定位。

 

一、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制定中的角色定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内容。由此可见,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经营方案,以盘活企业的资产,改善企业的营业事务。

同时,重整计划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债权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债务清偿和企业振兴的目的。而债权人人数众多,利益各异(从希望获取更多收益的角度,其利益有相同的一面),并且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如何让其了解重整计划,进而通过重整计划,实务中需要做许多解释说明工作。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何能够使陷入困境的企业真正获得新生,重整过程中不至于出现功亏一篑的情形。据此,重整计划需要进行认真的酝酿和充分的论证,其制定必须谨慎。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最长期限为六至九个月,也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重整计划制定的慎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负责提出重整计划,即管理人是重整计划制定的主体。笔者认为,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虽为重整计划的法定制定主体,但不宜大权独揽,而应主动加强与债务人及其股东或战略重整方的沟通,充分发挥他们熟悉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精通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势,以便于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企业经营方案。具体阐述如下:

1、由管理人作为主体独立制定重整计划不切实际并有点勉为其难。

综观我国现行的管理人制度,能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些机构或人员可能具备破产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是对于企业经营方面的知识一般而言是比较欠缺的。因此,由管理人作为主体独立制定重整计划有点勉为其难。

    其次,管理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由其指定后接管破产企业的,由于导致企业被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而重整方案必须对症下药,管理人因对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并不熟悉,加之还要履行《企业破产法》所赋予的其他法定职责,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亦不切实际。

此外,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再好的重整计划最终必须落实到执行与实施,由债务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更有利于重整计划的落实。因为重整事实上是给破产企业一个获得重生的机会,如果企业不能或者不愿意有针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重整也就失去了意义。

2、充分发挥债务人及其股东或战略重整方的作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仅有利于制定出切合企业实际、具有操作性的重整计划,也有助于防范与降低管理人履行职务的风险。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作为权利机构,尤其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之下,在制定重整计划时理应当仁不让,独立挑起制定重整计划的重担,也能体现管理尤其是中介组织在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作用。笔者不能认同这一观点。在重整实务中,重整计划尤其是企业经营方案的确定通常需要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对企业乃至企业所处行业的全面、深入的了解,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清醒的认识,对市场有明确的认知、区分和定位。而这些,都不管理人的专业领域或强项。如果管理人坚持由自己独立完成重整计划,且因经营方案等设计的不当,导致重整未能取得成功,管理人必将招致债务人、重整申请人以及债权人的诟病,甚至会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充分发挥债务人及其股东或战略重整方的作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防范与降低管理人履行职务的风险。

事实上,管理人宜牵头搭建一个多方共同制定重整计划的平台,让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管理人综合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并向法院报告;同时,如有必要还可咨询会或听证会就专项事宜进行研究。经过这样的流程所制定出的重整计划,才能切合破产企业的实际、具有操作性,才能兼顾各方的利益,才能最终取得重整的成功。

二、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制定中的角色定位

《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和债务人管理模式。一般而言,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资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债务人及其股东或高管人员具有更高的积极性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去,也更有利于重整计划的制定。

在债务人管理模式下,重整计划的法定制定主体为债务人。但笔者认为,在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过程中,管理人并不是无所作为,应当积极参与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1、管理人可以就重整计划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特别是其中的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因为这直接关系到重整方案能否被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是否公平对待各方利益主体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重整计划中包括了多项内容。对企业的经营方案,管理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所掌握材料提出观点与看法,促进方案的改进与完善。对其中的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管理人应重点审查该项内容是否体现了公平清偿的原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而分析债权人可能的反应以及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等。

2、管理人可以邀请各类债权人代表与债务人就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进行谈判,邀请债务人的股东就企业的经营方案听取意见,邀请律师、会计或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就重整计划发表意见,接受咨询,进行协调。

重整计划的制定关乎企业重整的成败,也关系着重整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命运。因此,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且不同的利益格局也体现着不同的利益冲突。为此,管理人应利益其独立的地位,召集利益冲突的各方进行会商、谈判,以期取得一致意见,保障重整计划的通过与顺利执行。

此外,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因为这是重整计划能够获得批准,能够如期顺利执行完毕,使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恢复正常,预防被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由于商业方面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领域和专业,由管理人召开专题论证会具有现实意义,能借助专家的智慧帮助解决相关事宜。

3、管理人可协助债务人加强与审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根根结底,重整程序是一个司法程序,法院始终处于主导整个重整程序的核心地位。在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制定主体必须自觉取得法院的指导。相对于债务人,在与审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方面,管理人具有先天的优势。因为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同时管理人中专业人员与法院的法官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有着共同法律语言,便于进行沟通。

4、管理人应加强对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监督。

在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应更加注重对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监督。管理人需要重点关注重整计划是否符合法定基本要求,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债券调整方案不能损害债权人依照清算所能获得利益、债权清偿方案应遵循绝对优先原则、同组权益调整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等。

这种监督应贯穿重整计划制定的全过程,监督制定与指导制定应同时进行,不能出现重指导、重协助而轻监督的局面。

三、重整计划制定中,管理人应着力协调处理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无论在管理人管理模式还是债务人管理模式之下,都需要充分发挥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作用,尤其是债务人、重整申请人及战略重整方的作用。因此,正确协调处理与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管理人应利用其独立、居中的地位优势,充分考量各方的利益,在重整计划中予以体现与衡平。同时,管理人应大力宣讲破产法律规定,多做解释、说明工作,务必使各利益相关主体正确理解破产法律及重整制度,逐步认同通过重整实现多方共赢。

 

 

结语:

 

    毋容置疑,推动制定重整计划是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核心工作;而重整的困境企业各有各的难题,难以有统一的处理模式。因此,如何正确定位自身的角色,到位但不越位,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依据各方的力量,制定出合法、可行的重整计划,将是对管理人专业能力与智慧的重大考验。

 

 

 

[参考文献]

[1] 郑志斌、张婷,《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月第1版。

[2] 郭毅敏,《破产重整. 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以审判实务研究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1月第1版。

[3]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9月第1版。

[ 4 ] 许胜锋,《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1月第1版。

[5] 林强,《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法律分析与完善》,载《公司法律评论》2013年卷。

 



[1]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即成为重整计划。为行文方面,如无特别需要,本文对此不加区分,统称为“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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